武汉代帐会计解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规定、于2007年12月31 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纳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投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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