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代帐会计为您解读教育附加及其的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3.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4.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5.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1)教育费附加分别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2)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个分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6.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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